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9號
原告 邱慧美
被告 温瀅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81號,被告温瀅雅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官 簡仲頤
法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