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91號
抗告人 林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坤成 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非訟事件關於費用之徵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並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 李莉苓
法官 蔡寶樺
法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