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3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買珮珊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29、26394、27068、28969、28988、30574、3120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653、31654、32342號、112年度偵字第82、88、702、2437、2984、3442、776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買珮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買珮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底,以每個帳戶可收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旭」之人,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款項分別匯入買珮珊提供之帳戶內,並除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外,其餘詐欺犯罪所得均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轉匯一空。買珮珊以上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其中附表二編號3部分係已著手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犯行然未得逞,為未遂)。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買珮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證人即附表二「被害人」欄位所示之人於警詢之指述。

(三)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共2份、被告與「旭」之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開戶資料。

(四)附表二編號1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使用者首頁截圖;附表二編號2相關之網路銀行往來交易查詢截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網頁訊息截圖;附表二編號3相關之匯款申請書、詐欺集團成員之臉書及LINE個人首頁截圖、詐騙網頁截圖;附表二編號4相關之詐騙網頁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及存款交易明細截圖;附表二編號5相關之ATM轉帳交易明細;附表二編號6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7相關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附表二編號8相關之彰化銀行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ATM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9相關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10相關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附表二編號11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附表二編號12相關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收據聯、該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13相關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14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與詐欺集團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15相關之存摺封面影本、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附表二編號16相關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附表二編號17相關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伊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或轉入上開2帳戶後,又由不詳成員將該等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僅附表二編號3部分未及轉出),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其中附表二編號3部分係已著手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犯行然未得逞,為未遂);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前述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3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惟既遂、未遂為犯罪之樣態,不涉及罪名之變更,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 

(二)被告以一同時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被害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出前述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二編號3部分係幫助洗錢未遂),係以一個行為幫助17次詐欺取財及洗錢既(未)遂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案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起訴書所載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詐騙款項及洗錢(既未遂)之犯罪事實,均具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交付帳戶資料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亦顯見其欠缺法紀觀念。惟念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最終坦承犯行因資力不佳無法與本案被害人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之被害人人數、被害金額,暨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職畢業,目前在工廠工作,離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帳號

簡稱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帳戶

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銀帳戶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匯轉出時間/金額

偵查案號

1

黃珮華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底自稱「張瀚程」介紹黃珮華與股票營業員LINE暱稱「 李佳薇 」聯繫,黃珮華並輾轉加入「富盛一家人」群組、與「安盛客服」聯繫,對方向其佯稱:投資獲利、抽中股票需繳納認列款、出售股票獲利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黃珮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9時34分/5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9時48分/130萬9千元(併同編號5、14所示詐得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6329號(起訴)

2

黃家宥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以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結識黃家宥,並以LINE暱稱「 蕭應敏 」對黃家宥佯稱:可提供虛偽「美國納斯達克」網址給其註冊投資美股獲利云云,致黃家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1時59分/3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12時39分/14萬9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6394號

(起訴)

3

呂佩如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先後以臉書及LINE暱稱「LiuWeiJie」與呂佩如聯繫,向其佯稱:可投注澳門公益彩券、中獎需先繳納稅金云云,致呂佩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3時11分/5萬元/彰銀帳戶

無(尚未轉出)

111年度偵字第27068號

(起訴)

4

黃柔珊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8日7時49分,以臉書暱稱「MayXing」在臉書社團刊登不實租屋訊息, 黃柔姍 上網瀏覽後私訊對方,對方以LINE暱稱「元氣寶寶」向其佯稱:若要保留第一順位看房,需先付1個月訂金云云,致黃柔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9日9時49分/15,000元/中信帳戶

同日9時50分/18萬4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8969號(起訴)

5

嚴秀蓮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5日17時32分許,假冒網路購物廠商、大里農會行員撥打電話給嚴秀蓮,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若不配合協助取消,會按月扣款云云,致嚴秀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9時46分/123萬元/中信帳戶

同編號1所載。

111年度偵字第28988號(起訴)

6

蔡俊宏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13日,以LINE暱稱「姍姍」、「線上客服」向蔡俊宏佯稱:可在所提供之平台上經營網路電商獲利,需在訂單成立時,先匯款客戶付款金額90%與平台作為儲值金,待發貨確認後平台會返還100%儲值金云云,致蔡俊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1時42分/14,000元/彰銀帳戶

同日12時7分/14萬4015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30574號(起訴)

7

單雯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臉書加單雯為好友,嗣以LINE向其佯稱:可提供網址給單雯自己申辦帳號,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單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5時12分/3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15時30分/7萬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31201號(起訴)

同日15時13分/1萬元/中信帳戶

8

兆南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間以LINE暱稱「 安娜 」邀約 向兆南 加入「國際福利競猜彩券平台」註冊帳號,並加入LINE暱稱「INTL客服中心」佯稱:表示玩遊戲到一定程度可以提現,惟提現需繳稅金;違規致帳號遭封鎖,需轉帳解鎖云云,致向兆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9日12時37分/1萬5千元/中信帳戶

同日12時59分/11萬5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31653號

(併辦1)

9

林瑩澤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6日以LINE傳送虛偽之「靠退休金生活,不夠有保障,需增加額外收入,可利用投資應用軟體MetaTrader5,賺取額外金錢」之訊息給林瑩澤,致林瑩澤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帳號、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9日12時4分/3萬元/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1654號

(併辦1)

10

楊惠璇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初,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楊惠璇,並以LINE暱稱「 登峰 」介紹楊惠璇與LINE暱稱「中國香港大樂透」聯繫,「登峰」佯稱:其係中國香港大樂透公司管理員,有一組穩賺不賠之內線消息,可在中國香港大樂透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惠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0時48分/1萬6千元/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分/19萬6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32342號

(併辦1)

同日11時13分/1萬6千元/彰銀帳戶

同日11時25分/19萬6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

周雅君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IG暱稱「 王揚 」結識周雅君,並以LINE向其佯稱:可經由其介紹之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周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14時50分/48,195元/中信帳戶

同日14時59分/32萬8千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82號

(併辦1)

12

金來

(提告)

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25日以LINE暱稱「 賴憲政 」向 張金來 佯稱:可幫忙分析投資股票獲利,需加入「賴憲政投資理財專欄」群組,依群組內指示下載手機APP操作云云,致張金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9時29分/150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9時31分/149萬9千元。

112年度偵字第88號

(併辦2)

13

謝坤材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25日,以臉書暱稱「 陳琪琪 」、LINE暱稱「 陳小七 」、「MAX在線客服」對謝坤材佯稱:可在MAX在線客服內儲值及使用MetaTrade5APP以進行投資云云,致謝坤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56分/100萬元/彰銀帳戶

同日13時3分/1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02號

(併辦3)

14

吳俊傑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以臉書暱稱「松本櫻子」結識吳俊傑,嗣以LINE向吳俊傑佯稱:可過MetaTrader5APP做外匯投資,但因無法註冊故需匯款請客服人員協助投資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8日9時36分/3萬元/中信帳戶

同編號1所載

112年度偵字第2437號

(併辦4)

15

張麗珊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26日9時42分許,以LINE暱稱「阪田戰法- 顧奎國 」向張麗珊佯稱:加入「顧奎國公益教學分享班22」群組後,依客服人員指示匯款即可佈局投資股票云云,致張麗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5日10時4分/70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10時10分/751,000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2984號

(併辦5)

16

吳惠珠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28日11時許,以LINE佯稱係「 盧燕俐 老師」向吳惠珠佯稱:投資電動車題材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惠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9時57分/100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10時1分/106萬元(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3442號

(併辦6)

同日10時43分/20萬元/中信帳戶

同日10時58分/20萬元

17

朱家慶(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暱稱「羅婉婷」向朱家慶佯稱:可經由其所介紹之投資比特幣管道投資獲利云云,致朱家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13時5分/50萬元/彰銀帳戶

同日13時35分/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768號

(併辦7)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