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09.30.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9月30日(民國)
日期:2020年09月30日(公元)
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09.30.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羅超盟
被 告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珍翌
被 告 黃柘嘉
李虎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口確認被告黃柘嘉及李虎辰於民國109年8月
13日召集之被告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所有決議(下稱系爭董
事會決議)均無效。口確認原告與被告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
長委任關係存在。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
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
,經濟目的同一,其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應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