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權人臻和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何浤水產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事人欄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名稱為何浤水產行,與原因事實所載之禾浤水產行不同,請說明原因,如係誤繕,應聲明更正。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年5月7日函為廢止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