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繼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繼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繼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

聲請人 熊雪竹

非訟代理人 王清萍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熊榮祿 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之聲明係單方意思表示,於聲明到達法院時即發生效力,性質上不許撤回,如重複聲請,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熊榮祿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養女,為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現依法請求准予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即已檢具相關事證,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熊榮祿之遺產,並經本院於105年12月26日以北院隆家合105年度司聲繼字第4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聲繼字第47號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對於已准予備查之事件重複聲請,依上說明,顯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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