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8.04.九十七年度竹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8.04.九十七年度竹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8月04日(民國)

日期:2008年08月04日(公元)

案由:給付票款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8.04.九十七年度竹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528號
原告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陳文環 即永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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