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請人 莊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中市大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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