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請人 莊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中市大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