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聲請人 曾意芳

代理人 羅國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國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狀尾羅國宗為曾意芳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委任狀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再提出正確委任狀乙紙。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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