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聲請人 曾意芳
代理人 羅國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國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狀尾羅國宗為曾意芳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委任狀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再提出正確委任狀乙紙。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