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1月15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15日(公元)
案由:拆屋還地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育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
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1萬3,624元(計算式:152×16537=0000000,
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
繳納之裁判費3萬8,625元,尚應補繳297元(計算式:38922
-38625=29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