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03號

聲請人 張秋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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