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03號
聲請人 張秋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