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2月19日(民國)

日期:2003年02月19日(公元)

案由:過失傷害

類型: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貰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
字第一六號),本院認不宜由簡易庭處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貰肯 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許,
駕駛車牌SW─5010號自小客車,○○○市○○○路第三車道由
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與建南路交岔路口南側路段時,應注意且能注
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疏未注意,自後追撞右前
方沿同路同方向行駛之 邱趙 也所駕車牌VBP─406號輕機車左後
側,致 邱趙也 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軀幹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黃貰肯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趙也告訴被告黃貰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邱趙也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
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 張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志德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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