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2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228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債 務 人 鄭筱萱
法定代理人 董珠玉
法定代理人 鄭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