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9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9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9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鈺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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