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423號法院裁定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423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5年10月13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13日(公元)

案由:遺產稅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423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  林惠珍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定105年11月10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秀 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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