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423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5年10月13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13日(公元)
案由:遺產稅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423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 林惠珍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定105年11月10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秀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