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9.16.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9月16日(民國)
日期:2019年09月16日(公元)
案由:返還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9.16.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于采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毓 、 徐璽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惟被告徐毓、徐璽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