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05.26.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05.26.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5月26日(民國)

日期:2014年05月2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05.26.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謝仁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拾伍萬陸仟壹佰零
  陸元,及其中□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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