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3.2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25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3.2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王亞瑄 即奚亞創意美學設計工作室
債 務 人 劉東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