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
原告 陳柔安
被告 林智文
上列被告林智文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48號),經原告陳柔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法官 藍海凝
法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