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7號

原告 陳柔安

被告 林智文

上列被告林智文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48號),經原告陳柔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劉安榕

法官 藍海凝

法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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