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陳奕宏
當事人與相對人 巫文傑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萬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