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3.4.一百零七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3月04日(民國)
日期:2019年03月04日(公元)
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3.4.一百零七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元曾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
第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