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3.4.一百零七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3.4.一百零七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3月04日(民國)

日期:2019年03月04日(公元)

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3.4.一百零七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元曾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
第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