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昇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
4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8,258元未給付,其中13 1,407元
為消費款;4,799元為循環利息;2,052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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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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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6,369元 │ 吳昇鴻 │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54│
│ │ │ │4月1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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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038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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