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昇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  
4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8,258元未給付,其中13  1,407元
為消費款;4,799元為循環利息;2,052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66,369元 │ 吳昇鴻 │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54│
│  │     │     │4月17日起 │      │        │
├──┼─────┼─────┼──────┼──────┼────────┤
│002│65,038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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