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務人王麗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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