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請人 吳健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聲請狀股票附表(由於聲請人所提附表股票號碼有誤,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