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0.0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28968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0月01日(民國)
日期:2015年10月0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0.0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28968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6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蘇泓瑜
債 務 人 張紫玲
債 務 人 李佳樺
一、債務人蘇泓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陸佰貳拾陸 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七
計算之利息,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蘇泓瑜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張紫玲、李佳樺負清償 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