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08.20.九十年度竹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08月20日(民國)
日期:2001年08月20日(公元)
案由:給付票款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08.20.九十年度竹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四四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姜啟文 被告 劉澄浪 被告 林建平 被告 張昌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