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5日(公元)
案由:除權判決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林雲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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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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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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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佳芸 │永豐商業銀行 竹北 │106年4月31│42,600元│AH0556644││
│││自強簡易型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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