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06.一百零八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06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06日(公元)
案由:訴訟救助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06.一百零八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劉秀英
法定代理人 劉秋月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而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救助之規定。至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劉秀英以其與成年子女即相對人 劉春蘭 、 劉格宏 、 劉秋香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
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家非調
字第123號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