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20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20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啓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啓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王啓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0年9月2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類型有別,罪質不同,犯罪日期相隔逾10月,暨考量各罪行為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表:受刑人王啓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編 號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偵查年度及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法院 | 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 | 案號 | 確定日期 | ||||||
1 | 公共危險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109年9月1日 | 彰化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261號 | 109年度交簡字第1845號 | 109年10月6日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109年度交簡字第1845號 | 109年11月18日 | 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5542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 |
2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有期徒刑8月 | 108年10月28日 |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37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110年度訴字第9號 | 110年5月27日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110年度訴字第9號 | 110年6月24日 | 彰化地檢110年執字第322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