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巧倫
相 對 人 孫 樹森孫周惠珠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孫中暘 即孫周惠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孫中原 即孫周惠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孫周惠珠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
、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周惠珠,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孫周惠珠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83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3月26日,
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孫周惠珠於108
年4月30日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
承,而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為繼承登記,並承受債務人孫
周惠珠之權利義務,相對人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73,787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金融房屋貸
款契約書、宣告書、繳款紀錄及電催記錄、本院108年7月29
日中院麟家合108年度司繼字2134號公告、繼承系統表暨各
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
│├───┬────┬───┬───┬──────┼─────┤│
│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1│臺中市│南區│下橋子││280-4│1,168.00│10000分之153│
││││頭││││( 孫樹森 、孫│
││││││││中暘、孫中原│
││││││││各持分10000│
││││││││分之51)│
└─┴───┴────┴───┴───┴──────┴─────┴──────┘
┌─┬──┬───────┬────────┬────────────┬────┐
│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
│號││││合計│及用途│範圍│
├─┼──┼───────┼────────┼──────┼─────┼────┤
│1│5003│臺中市南區下橋│主要用途:住家用│層次:四層│陽台:7.17│全部(孫│
│││子頭段280-4地│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56.38││樹森、孫│
│││號│凝土造│││中暘、孫│
││├───────┤層數:5層│││中原各持│
│││臺中市南區南和││││分3分之1│
│││一街11巷27號4││││)│
│││樓│││││
├─┴──┴───────┴────────┴──────┴─────┴────┤
│共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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