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林惠珠
被告 詹坤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官 李宜娟
法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