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林惠珠

被告 詹坤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官 李宜娟

法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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