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105.10.14.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440號法院裁定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105.10.14.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440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5年10月14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14日(公元)

案由:薪資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105.10.14.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440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告  陳信維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 (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2年4月30日國
陸人整字第1020011437號令及國防部105年決字第063號訴願
決定。而上開令係就原告所請補發「92年9月1日至96年12月
31日間之薪俸差額、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差額」所為核復,
依原告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
判決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並按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而被告之所在地為桃園市龍潭區,本件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秀
   法官  蘇嫊娟
   法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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