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11.一百零九年度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11.一百零九年度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6月11日(民國)

日期:2020年06月11日(公元)

案由:給付薪資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11.一百零九年度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原   
告  黃爾重
被   告  廖金帆 即聞香脆皮烤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14元(含109  年1、2月工資
42,332元、109年1月份延長工時工資7,332元  、資遣費6,250元與食
材扣款金額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
,本件除食  材扣款2,000元部分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914元,原應
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  計
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  ,扣除該暫
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
-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
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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