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6,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