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1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1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在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81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50000元 | 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
002 | 新臺幣113037元 | 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