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吳鎮州
債 務 人 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
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另收取新台幣伍
拾參元之短收利息、新台幣參拾玖元之短收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