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簡浚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7,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浚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2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50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7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 292,771元 | 簡浚龍00000 00000000000 | 自112年4月1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