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2.1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2月10日(民國)
日期:2020年02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2.1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益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壹 拾參
元,及其中伍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