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案由: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1號
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參加人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4,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