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案由: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1號

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參加人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44,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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