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60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6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6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2號

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雅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