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6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26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2號
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雅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