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02.04.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2月04日(民國)
日期:2015年02月04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02.04.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李應河
訴訟代理人 李亞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製餅舖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