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02.04.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02.04.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2月04日(民國)

日期:2015年02月04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02.04.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李應河
訴訟代理人  李亞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製餅舖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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