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7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7日(公元)
案由:給付扶養費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
原 告 曹阿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玉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具體陳報欲請求每名子女之每月扶養費數額多少(如二名子
女每月扶養費共新臺幣一萬元或為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各新
臺幣一萬元)。
二、請求扶養費之明確起訖時間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