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7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7日(公元)

案由:給付扶養費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
原   告  曹阿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玉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具體陳報欲請求每名子女之每月扶養費數額多少(如二名子
  女每月扶養費共新臺幣一萬元或為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各新
  臺幣一萬元)。
二、請求扶養費之明確起訖時間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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