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10.04.一百零八年度司票字第16346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0月04日(民國)
日期:2019年10月04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10.04.一百零八年度司票字第1634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346號聲 請
人 姜玉芳
相 對 人 董榮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
幣捌佰貳拾陸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19日簽發之本
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8,26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8年3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