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07.31.一百零三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訴訟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07.31.一百零三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訴訟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7月31日(民國)

日期:2014年07月31日(公元)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07.31.一百零三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訴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許金城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程國翔
      嘉泰空調實業邱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9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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