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07.31.一百零三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訴訟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7月31日(民國)
日期:2014年07月31日(公元)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07.31.一百零三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訴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許金城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程國翔
嘉泰空調實業即 邱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9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