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宋政鴻
被告 江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法官 林靖淳
法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