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宋政鴻

被告 江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馮昌偉

法官 林靖淳

法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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