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4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4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怡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怡君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小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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