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3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 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