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3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3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  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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