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選派清算人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其建議之律師為清算人,是否 願墊
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 定本件有命聲
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 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 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