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高雄分院101.11.27.一百零一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訴訟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日期:101年11月27日(民國)
日期:2012年11月27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高雄分院101.11.27.一百零一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訴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惠琴
上訴人
即原告 蔣清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嗣原審因刑事判決無罪,遂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訴後,被告
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有罪。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莊飛宗
法官 邱明弘
法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