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含本訴及反訴),其中本訴部分: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萬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元,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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